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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实验室培训

发表时间:2016/05/27 00:00:00  浏览次数:1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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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系列国家标准
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为满足欧盟REACH指令等国外法律法规关于化学品安全性的有关要求,应对欧盟的贸易技术壁垒,完善我国化学品安全评价实验室体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将依据国家标准组织开展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英文简称GLP)的实验室评价工作。
2008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系列国家标准,并定于2009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所规定的GLP原则适用于所有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包括医药、农药、兽药、工业化学品、食品/饲料添加剂、化妆品和类似产品的注册或许可证申请,以及工业化学品的管理。为了更好的掌握“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系列国家标准及评价方法,我院作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直属单位,特组织举办“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系列国家标准宣贯培训班,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派人参加,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
     1)质量保证与良好实验室规范;  
     2)良好实验室规范研究中项目负责人的任务和职责;
     3)实验室供应商对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符合情况;    
     4)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现场研究中的应用;  
     5)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短期研究中的应用;
     6)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计算机化的系统中的应用;  
     7)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多场所研究的组织和管理中的应用。
 2、良好实验室规范建议性文件
     1)在另一国家中要求和执行检查与研究审核;
     2)在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应用中委托方的任务和职责;
     3)建立和管理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的档案;     
     4)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在体外研究中的应用。 
     5)良好实验室规范原则;
 3、良好实验室规范监督部门指南  
     1)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监督程序指南; 
     2)执行实验室检查和研究审核的指南;   
     3)良好实验室规范检查报告的编制指南。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评价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评价流程等)
二、培训对象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人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关人员;全国申请认可或已经获得认可的实验室相关人员;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有关人员;医药、农药、兽药、工业化学品、化妆品、食品/饲料添加剂、以及工业化学品管理等,生产及检测相关实验室的管理及检测人员。
三、本培训班不定期开班,地点另行通知,需要参加学习的人员请提前与协会培训中心联系。如参加人员较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培训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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